公益律師建議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2006年年初,22歲的李榮來到北京一裝修隊打工,與裝修隊的包工頭王某達成口頭協議后,他開始從事高空作業。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不到一個月,1月25日下午,由于繩索問題,李某從二樓摔到地上,導致下肢癱瘓。而包工頭王某在支付了1300元醫療費后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李榮的哥哥李毅借錢委托律師申請工傷認定,但由于沒有勞動合同,只能先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因缺乏證據,勞動仲裁敗訴;后訴至法院,同樣由于缺乏證據而敗訴。 無奈之下,李毅找到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師雖然想方設法為李榮維權,但因缺少相關證據,目前賠償仍是一紙空談。 “勞動合同可以保護農民工的權益,農民工一旦受到傷害,勞動合同就像他們的‘護身符’。”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王芳說,“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超過九成的農民工處于非法用工狀態,絕大多數工傷農民工無法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 覺醒后的艱難維權 李榮工傷案中,李毅從老家陜西往返北京三次,每一次交通費就需要150余元;律師為該案出去調查和開庭共11 次,支出的交通費、給李毅的借支以及律師成本有3000多元;再加上李毅在一年多時間里支付的食宿費等,這一年就支出了約5000多元。李毅打工時每天工資30元、每月工資不到700元,這5000多元是他近8個月的工資。 “這樣的例子在我們工作站并不少見。”王芳感嘆,“現在農民工維權太難了。” “其實現在很多農民工都逐漸有了維權意識,我們工作站每天都會接到不少農民工打來的投訴或咨詢電話。在我們工作站成立的一年多時間里,一共接到7000多個求助或咨詢電話。”王芳說道。 調查顯示,自2005年9月8日成立到今年3月15日,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辦理的152件農民工工傷案件中,僅有14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占總數的9.2%,且其中3人的合同還保存在用人單位處,并不在勞動者本人手中。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的情況也讓人擔憂,152人中僅有12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為7.89%。 建筑工人劉某維權時發現根本找不到起訴的對象,“由于建筑工地都是層層分包、轉包出去的,我們在起訴的時候由于找不到包工頭,又沒有勞動合同,立案難度很大。”劉某受傷將近兩年了,維權對他來說依舊是奢望。 “在我們處理的非法用工的138個案件中,有包工頭的就有55個,占總數的39.9%。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的直接關系而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無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直接起訴包工頭本人,但這樣的判決即使勝訴了,也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王芳說。 一些不具備合法資質的非法用工單位,也更愿意招用農民工,由于農民工在求職時并不會有意識地辨別用人單位是否有營業執照,只要有合適的報酬就可以。這些單位也不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一旦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黑工廠”的老板能躲則躲,能逃則逃。在非法用工的138個案件中,有18個屬于這種情況。 即使是合法單位,非法用工的現象也同樣嚴重。在138個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個跟隨包工頭打工、18個非法單位用工的以外,還有65個案件(占總數的47.1%)涉及的用人單位是合法的,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也是合法的,但勞動用工卻是非法的,用人單位并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提供工傷保險。 田某工傷案中,田某為傷殘八級,根據法律規定應得到約6萬元賠償金,但他為了早拿到錢做手術而選擇了和解,最終只得了2.5萬元的賠償。 王芳解釋,維權的高成本使很多農民工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利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而且漫長復雜的維權程序妨礙了農民工主張權利,卻使違法單位可以有時間轉移資產,使訴訟失去意義或面臨風險。 專家建議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據工作站主任佟麗華介紹,在工作站辦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農民工自己又無錢治療或沒有生活費,就想到了跳樓、吃藥等方式自殺;還有的農民工要找人報復包工頭或單位負責人。 佟麗華呼吁,當務之急要依法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簡化農民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使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解除其后顧之憂。 “有的用工單位為了應付檢查,跟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事實上勞務合同是不受勞動行政合同法受理的,它屬于民法,各種福利等缺少相應的保障。”佟麗華指出,“執行不到位、沒有硬性規定、勞動監管部門沒有盡到職責,這些是導致農民工與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癥結所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一旦出現工傷,農民工將維權程序都走一遍的話,少則可能要3年9個月、多則長達6年 7個月!這期間,很多受傷的農民工,因為沒錢治病,就活活等死了!”佟麗華主任沉痛地說,現行的工傷認定程序過于復雜,長時間的認定也會讓農民在起訴的過程中承擔更多的負擔。 “包工頭的問題也要解決,大量的包工頭妨礙了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認定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也使勞動保障部門很難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農民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因此,佟麗華建議從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入手,“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向單位追繳。” “這種制度設計從表面上看增加了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和壓力,但這種風險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法化解。”佟麗華解釋,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在提高繳費費率后追繳欠繳數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欠繳工傷費和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為防止用人單位逃避責任,追繳的工傷費應高于基金支付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這樣也可以降低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有效震懾用人單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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