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經57歲的向祿金曾任成都錦臺包裝印務有限公司(下稱錦臺公司)的工會主席,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我干了40個月的工會主席,公司卻沒有給我相應的報酬。”向祿金說,他也曾為維護自己工會主席的權益而奔走呼吁,最終卻只能把公司告上法庭。 工會主席尷尬維權 “連我自己的權益都沒有得到保障,如何去維護其他員工的利益?”昨日早上,在走進高新法院第一審判庭的大門前,向祿金向本報記者坦言,作為省內第一個起訴自己原單位的工會主席,他其實心中滿是委屈、心酸與無奈。 向祿金向法庭訴稱,他于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擔任錦臺公司工會主席。在這期間,他享受的是中層干部待遇。根據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按本單位副職配置……在任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向說,他并沒享受到公司副職經濟待遇的各項補償。 為討公道走上法庭 為此,向祿金多次向公司爭取自己的待遇,但是沒任何改變。而正好在這段時間,公司提出了精簡管理人員和減少中層干部人數的計劃,向祿金認為這是公司想把他趕走。在成都市總工會的協調下,他被留下來繼續擔任公司的工會主席。“但以后的日子過得相當尷尬,那段時間思想、工作壓力特別大,公司什么會議都不讓我參加,根本沒有辦法展開工作。”向祿金說,到了2002年9月,他的待遇從中層干部降到了工段長水平。到今年8月份,向祿金與公司的合約到期,他離開了單位。 前段時間,向祿金在報紙上看到浙江一個工會代表因待遇問題與單位對簿公堂,最后終于享受到了單位副職的待遇。在此事的激勵下,本來就一心想為自己討個公道的向祿金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補償84988元未發的經濟待遇。 〔工會主席維權?庭審〕 原告被告法庭激辯兩大焦點 焦點一:起訴超過仲裁時效? 錦臺公司代理律師提出,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法。因此,向祿金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后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他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但向祿金的代理律師認為,向祿金從2002年就開始向成都市總工會反映情況,但是直到2005年8月22日,才從成都市總工會得到明確答復:“只是靠工會解決還不行,建議向法院起訴。”因此,他的勞動仲裁時效應從今年8月22日開始計算。而且,向祿金在9月5日就提交了勞動仲裁,但是勞動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因此他又于9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這些情況都說明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對于這一爭論焦點,法庭沒有當庭作出認定。) 焦點二:專職、兼職主席的待遇有區別? 向祿金隨后出示了包括“成都市總工會的批復”以及錦臺公司員工工資表在內的數份證據,以證明自己是錦臺公司合法、專職的工會主席。在“批復”中,批準了向祿金為錦臺公司第二屆工會主席。隨后,他還出示了一疊錦臺公司的員工工資表,以證明自己這個工會主席是合法的。 但錦臺公司認為:“專職還是兼職工會主席并不是靠人數來認定,而且他還在公司擔任了副工段長、質管員等工作,說明工會主席是他兼職。既然是兼職,就可以不給予副職待遇。” (工會主席是否分專職、兼職,省總工會組織部一工作人員說:“在‘實施辦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按本單位副職配置。而這里所指的工會主席并不區分他是專職的還是兼職的,都應該一視同仁。”) 〔工會主席維權?律師〕 多數情況下“有法必依”很難 中午12時,法官宣布暫時休庭。此時,向祿金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解,但錦臺公司方面認為“雙方分歧太大”而拒絕接受調解。因此,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律師郭高認為:“理論上,工會主席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通過工會與企業協商,可是事實上難達成一致的意見。而且很多時候,工會主席的權益受到損害都只能忍氣吞聲。雖然工會法規定工會主席應當享受副職待遇,但是真正這樣實行的公司卻很少,尤其在民營、私人以及外資企業中。有法可依很容易,但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卻很難。” 〔工會主席維權?對話〕 工會主席捍衛自己權益太難 昨日上午庭審結束后,向祿金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記:在你任職期間,為何不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權益? 向:在職時想到要是跟公司鬧翻的話,自己五十多歲的人了很難找到工作,為了飯碗,只能把不滿放在心里。 記:這一段維權歷程,讓你感受最深的是什么? 向:作為一名基層工會主席,要想捍衛自己的權益,實在太難了! 記:你說這場官司還為了其他基層工會主席,你是指其他基層工會主席也有這種遭遇嗎? 向:這個我不好說,但是我知道在基層工會,很多事情都不好做。 記:那你為什么還要起訴呢? 向:我想以自己的行動提醒全市乃至全省的基層工會主席行動起來,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工會主席的權益得到維護了,才能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權益,也促使企業領導人更好地按照法律法規辦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