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的胡賽娟等5名職工開心地笑了。在浙江省總工會代理他們出庭兩年多后,胡賽娟等5名職工的合法權益終于得到了維護。由于企業不同意與工作10年以上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胡賽娟等5名職工在過去的4年里多次與企業對簿公堂,但先后遭遇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敗訴。2002年12月,浙江省總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法律意見書,請求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并代理職工出庭。(本報曾于2002年3月29日、2003年3月22日兩次報道)日前,浙江省高法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國際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與胡賽娟等5名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01年5月29日,香料香精公司向胡賽娟等職工發出了《關于勞動合同續訂有關事項的通知》,表示公司愿意與胡賽娟等職工“原則上續訂4年”勞動合同,要求職工在2001年6月12日前答復公司。2001年6月12日,胡賽娟等職工向公司表達了同意續訂合同并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見。公司不同意,并告知,雙方勞動關系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胡賽娟等職工認為,依據《勞動法》規定,職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三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據此,他們符合《勞動法》規定,公司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胡賽娟等職工向建德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失利;再向建德市法院、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敗訴;申請杭州市中院再審,被駁回。 胡賽娟等職工執著的維權行為引起了浙江省總工會領導的重視。浙江省總經反復研究認為,香料香精公司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實清楚,胡賽娟等職工維權理由充足。2002年12月29日,省總工會向省高院遞交了《關于支持胡賽娟等職工再審申請的法律意見書》,詳細闡述了再審的理由和必要性。 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再審此案。經過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而非一般的法律。《勞動法》第二十條內容是針對在用人單位工作服務年限較長的勞動者而采取的一項特殊保護性措施,對勞動者是授權性規范,對用工單位是義務性規范。《勞動法》將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的選擇權給予了特殊的勞動者,充分體現《勞動法》保護弱者,向勞動者傾斜立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浙江省高院最后作出判決,支持胡賽娟等職工要求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參與此案的浙江省總法律工作部副部長凌林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一判例,一方面說明《勞動法》充分體現了保護弱者、向勞動者傾斜立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為勞動者在類似情況下依法維權提供了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