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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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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