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在企業獎金分配上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以調動企業和職 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現對貫徹《國 務院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征收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問題通知 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03號文件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獎金稅 稅率。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標準工資四個月的部分,繼續免征獎金稅;四個月至五 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降為20%;五個月至六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10 0%降為50%;六個月至七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0%降為100%;七個月以 上的部分,獎金稅稅率定為200%。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稅率也相應降低。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一個月基本工資 以內的部分,稅率為20%;一個月至二個月的部分,稅率為50%;二個月至三個月的部 分,稅率為100%;三個月以上的部分,稅率為200%。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 仍執行國務院國發〔1985〕11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獎金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月標準工資(基本工資、 下同)總額 其“應納稅獎金總額”,是指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扣除核定的免稅限額以及按規定準予扣 除的其它免稅獎金額后的余額。 企、事業單位獎金稅稅額的計算分別為: (一)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一個月標準工資以內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20% (二)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一個月至二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50%-0.3×月標準工資總額 (三)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二個月至三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100%-1.3×月標準工資總額 (四)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三個月標準工資以上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200%-4.3×月標準工資總額 二、試行工資總額同上交利稅掛鉤的企業,從一九八七年起,工資調節稅稅率相應降低, 企業工資總額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不超過7%的部分,繼續免征工資調節稅,超過部分, 按修改后的稅率征收工資調節稅,其適用稅率表如下: 工資調節稅超率累進稅率表 級次 核定工資總 工資增長總 速算扣 額的% 額占稅率% 除率% 一 7%以上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資調節稅的計算公式: 應納工資調節稅額=工資增長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資總額 三、隨著企業工資、獎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和政策范圍 內,根據具體情況自定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的具體形式和辦法。鑒此,在征收獎金 稅時,除了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中允許進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獎金稅外,對超 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增資部分以及用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的各種獎金、浮動工資、津貼、實物等, 均應按規定計征獎金稅。 四、關于原材料、燃料節約獎的提獎辦法,在有關部門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對企業 提取的原材料、燃料節約獎免征獎金稅的范圍和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獎金稅的征收管理,仍應按原定獎金稅稅率及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