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經國務院同意,現對獲準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獲準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員,已一次領取過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經原辦理退休手續單位核實,在五年期滿后可按月繼續發放退休金。 二、獲準出境探親的退休、退職人員(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國發〔1978〕104號文的規定享受長期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出境后在國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續在當地定居,爾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職金的單位停發了退休、退職金的,由本人按規定出具生存證明,經原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單位核實批準,從批準之月起,繼續按月發給退休、退職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