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消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國家旅游局會同保監會起草、并于昨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 根據草案,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如,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據悉,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并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否則,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上述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記者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