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上午分組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改后的草案對穩定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業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在分組審議時龔學平說,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是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法律保障。 明確征地及補償糾紛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關于仲裁的范圍問題,任茂東說,關于征地補償引起的糾紛是否屬于仲裁范圍的問題,這次法律委在關于修改問題的說明中進行了說明,因征收及其補償問題涉及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宜列入仲裁的范圍。但是,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征地補償費引起的糾紛,修改報告認為,仲裁難度較大,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因此不宜明確列入仲裁范圍。我認為理由并不是十分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將“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列入訴訟受理范圍。與此相銜接,我認為可以考慮在本法將這一類糾紛納入這一范圍。 白克明在分組審議時提出,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有相當多的不是村民和村民之間的,而是村民和村委會之間的。有時候一些村委會濫用職權,不與老百姓商量就把土地變賣給某企業,這些問題常有。這部法律對這一類矛盾糾紛適用不適用?草案第二條最后一款沒有寫清楚。我認為這部法應把這個問題寫清楚,應該明確村委會和村民之間的問題依照本法規定處理。農民與農民之間的矛盾,不難調解,而最難的是老百姓與村委會的矛盾。 進一步明確仲裁委員會的性質陳秀榕在分組審議時建議,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關于仲裁員的聘任條件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農村居民”之后增加“或人民團體代表”。理由:目前,在江蘇等部分省區市已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地方,一些基層婦聯干部被聘為仲裁員參與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糾紛的仲裁,收到很好效果。 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民盟青海省委專職副主委兼秘書長程蘇則針對草案第九條中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她認為組成人員中應增加一定比例的婦女代表。 關于仲裁委員會的性質,鄭功成認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應當明確。草案第十一條講的是仲裁機構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土地管理部門,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各人的干預”。我認為作為仲裁機構應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現在草案條文規定附設在一個行政機構內部應該斟酌,草案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存在矛盾。應該不提第十一條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