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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關系上來看,中國企業和發達國家企業的一個最大不同,就是我們的勞動關系還很落后。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先進的勞動關系,才能產生出先進的生產力。所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助于改善我國落后的勞動關系,與國際規則接軌。
王明姬
《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這一刻起,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歸屬。一年多來,圍繞這部法律發生了很多新聞,也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爭論。在2009年的兩會期間,圍繞《勞動合同法》這一話題傳來多方面的聲音,代表、委員各執己見,評論功過是非,爭執繼續推進抑或修訂、放寬、延期、廢除。一些企業家和學者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巧立了“七大罪狀”,即忽視企業利益、導致中小企業倒閉、提高企業用工成本、勞動力低成本的國際競爭優勢喪失、限制企業用工靈活性、造成失業率上升、勞資糾紛破壞社會和諧。接下來,本文將就這“七宗罪名”予以一一分析。
《勞動合同法》重“勞”輕“資”、忽視企業利益嗎?
經過一年多的經營實踐,多數企業開始叫苦:用工成本大幅攀升,企業在工資、保險等方面的支出嚴重抵消凈利潤,使金融海嘯中艱難維生的企業雪上加霜;勞資糾紛案件頻發,賠償金水漲船高,對勞動者約束力不足又使企業只能成為被告、沒法成為原告。《勞動合同法》備受企業家的詰責。
企業利益不應建立在侵占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無論是從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考慮,還是從穩定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發展出發,我們都應該要求雇主更多考慮勞動者的利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以人為本,法惠民生”的大背景下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才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所在。
《勞動合同法》導致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了嗎?
許多人認為,中國的眾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關門倒閉,不是金融風暴的原因,而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于這一“罪名”,本文認為《勞動合同法》實在是“受之有愧”,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是由《勞動合同法》之外的一些因素造成的,與《勞動合同法》無關。原因有三:
首先,中小企業的正常倒閉是一種“自然現象”。有關統計表明,我國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3.7年,每年約有100萬家民營企業破產倒閉,60的企業在5年內破產,85的企業在10年內消亡。沒有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前,倒閉的中小企業也不在少數。
其次,《勞動合同法》出臺與金融危機引發的企業倒閉和外資撤離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類似《勞動合同法》這樣的法律,在世界大部分國家已執行幾十年、上百年,事實上還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會阻礙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三,外部市場的變化才是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在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率下調、兩稅合一、環保力度加大、國際對華反傾銷加重、產業結構調整外加全球金融危機爆發的背景下,一些中小企業遇到階段性的經營困難是正常的。
此外,消費不足一直是困擾中國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問題。而刺激消費最根本的影響因素還是居民收入和消費信心。《勞動合同法》除了規范了企業的用工行為,還成為確保居民收入正常增長和提振消費信心的法律保障。目前,經濟發展面臨嚴重困難,但越是困難,越要關注民生,越要重視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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