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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并伴隨多起為規避該法而發生的“過激事件”。今年“兩會”上,代表和委員們也就此展開激烈地交鋒。一時間,爭論的浪潮被推向了頂峰。事實上,無論是站在勞方還是資方的立場,只要能換位思考、正確解讀,打破長期以來的思維定勢,所爭論的“問題”就會水落石出。
交鋒一:誰在“誤讀”?
對于《勞動合同法》,經濟學家張五常是最早“拍案而起”、“力斥其非”的人士之一。他認為,無固定期合同將“維護懶人”,嚴厲執行反而會大幅增加失業率,“把經濟搞垮”。
在“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強烈呼吁修改《勞動合同法》,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她認為,無固定期合同會導致“大鍋飯”、“鐵飯碗”,“如果員工達不到企業的要求,可以賴著不走,企業還不能將其開除”;“本該退休的員工不愿意退,就還得讓他繼續干”;“有能力的員工,你要跟他簽長期合同,他也未必愿意跟你簽”。
對于張茵的上述觀點,《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評價說,“我想她沒有理解《勞動合同法》”。從華為等企業的“集體辭退事件”和上述言論來看,大凡激烈反對者,多半確是因為“誤讀”了相關條款。
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雇傭”,也不是“長期合同”,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解雇勞動者之前,合同就一直生效,不必每逢到期時就再簽一次合同,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所列情況,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我覺得現在很多人是把《勞動合同法》妖魔化了。”3月9日下午,廣州代表團的分組討論會上,當看到不少代表都在“誤讀”《勞動合同法》時,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忍不住開口,當場表達了不同意見。陳舒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如果勞動者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這些規章制度屬于法律不禁止的范疇即可。
3月14日,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在接受集體采訪時指出,《勞動合同法》把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條件放寬了(延伸閱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用工機制僵化純屬誤讀),10年就可以,簽訂兩次也可以。但是同時,對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增加了兩條:一個就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裁員;一個是企業在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也可以裁員。因此,不會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交鋒二:是否保護過度?
有多位企業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質疑:《勞動合同法》過度向勞動者傾斜,壓縮企業的自主權,造成主體“對等”關系嚴重失衡,使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對此,張鳴起強調,《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規范用工制度、維護勞動者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勝劣汰、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經濟競爭力、發展和諧勞動關系。
“目前我國保護勞動者的法規還是基本的,不存在過度保護的問題。”陳舒對記者說,“全世界的勞動法規都是聲明首先要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宗旨也不例外。這是由勞動關系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人身的隸屬關系,并不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只有對勞動者一方適當傾斜,雙方才能實現平等,而不能平等地去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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