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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我是一名企業主。企業里有很大部分員工因跳槽頻繁,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工廠把應支付的社保費用在工資中支付給其本人,由其本人到社保交納,其原因是:本省員工自己交納社保費用就不會因跳槽而影響社保接續,而外省職工則認為在外省打工不是長期行為,做一天算一天,交納社保對他意義不大,不如自己多拿一點算一點。為此,企業在招工難的情況下,采用要求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寫出書面保證的方法使用這部分員工。請問這種做法可不可取?
答:這種方法不可取,因為一旦員工反悔提起仲裁,企業將面臨被動局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設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該員工在該企業已具有長期固定工身份,可以享受企業長期工的待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員工一旦反悔,企業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至于勞動者的書面保證,涉嫌違背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等內容,有可能成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條款而使得企業被判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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