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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語:勞動法 本文摘要:小企業對其每名員工承擔的責任,只是大企業的六分之一。此外,在養老、醫療等福利保障方面,相關法規也對中小企業格外寬松。
今年的就業形勢之嚴峻,已經無需我再重復。不久前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就提出多達26條措施,試圖化解就業困局。遺憾的是,在我看來,這26條措施并未涉及到就業的最核心問題:雇傭關系。就業就是發生雇傭關系,二者完全同義。沒有人會不承認,自從去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以來,中國有關雇傭關系的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要改善就業形勢,就不可能回避對雇傭關系的重新調整,不可能回避《勞動合同法》這個敏感話題。
當然,《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其對勞動者權益的強力保護,是社會的一大進步,不應置疑。現在有些輿論基本否定《勞動合同法》,難免有為資本家、為富人代言之嫌。然而,現有《勞動合同法》的確存在巨大缺陷,其中最致命的一點,就是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不加區別,一律適用同樣的法規標準。
看看國際經驗:美國的主要勞動法規,都對中小企業“網開一面”。我們以涉及平等雇傭的有關法規為例,它們都明文宣示,不適用于一定規模以下的企業。其中,禁止在雇傭關系中進行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和國籍歧視的《民權法案》有關章節,和禁止在雇傭關系中歧視殘疾人的《美國殘疾人法案》有關章節,不適用于雇員少于15人的小企業;而《雇傭關系反年齡歧視法案》,不適用于20人以下的小企業。不僅如此,對于20人以上、但不足500名雇員的中型企業,即使違反平等雇傭法規,其懲罰力度也大大低于大型企業。分別是:500名雇員以上的大型企業,每名受害員工最高賠償金額可達30萬美元;201-500名雇員的企業,每名受害員工最高賠償20萬美元;101-200名雇員的企業,10萬美元;而對15-100名雇員的小企業,每名受害員工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美元。也就是說,小企業對其每名員工承擔的責任,只是大企業的六分之一。此外,在養老、醫療等福利保障方面,相關法規也對中小企業格外寬松。
發達國家的勞動法規,之所以對中小企業“網開一面”,有兩大理由。首先,中小企業是解決就業問題的主力軍。在世界各國,中小企業普遍吸納高達60-80%的勞動力。而且其創造就業的效率,要遠遠高于大企業。2004-2005年度《世界就業報告》曾指出,中小企業的單位投資容納的勞動力和單位投資新增的勞動力都要高出大型企業一倍以上。在中國,有人更研究認為,每一單位投入,中小企業創造的就業是大型企業的8倍至10倍。
其次,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偏小,抵御風險能力差,很容易受到各種外來沖擊。抵消其規模劣勢的,是中小企業的靈活性優勢。這也是它能夠生存發展、并高效地提供就業崗位的一大法寶。一旦用過于僵化的體制框框來套中小企業,使之喪失靈活性,它的規模小、抗風險差的劣勢就暴露無遺。中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本來就很差,中小企業的生命周期本來就偏短,如果再加之各種束縛,比如強制要求其向勞動者提供終身合同和各種福利,最終企業破產關門了,這些“終身合同”、勞動者福利還不是全變成了廢紙?用大企業的勞動法規標準去套中小企業,表面上是保護勞動者,實際上只會傷害到就業崗位的最主要和最高效提供者即中小企業,最終深深傷害到廣大的勞動者。
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主,并不是什么大富豪,而屬于中等收入階層。中小企業主在某個幾年中,或許會掙很多錢,但是你必須考慮到其風險,考慮到生命周期中收入水平的巨大起伏(例如創業時期可能賠很多錢,將來也沒有退休金可拿),其一生平均下來,收入水平往往也就和一個高級白領相當,甚至不如。而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尤其是對提供就業崗位的貢獻,遠遠高于一個普通的高級白領。當前中國,貧富分化懸殊的確是嚴重的問題,的確需要采取措施來保護以廣大勞動者為主體的弱勢階層,需要對權貴階層的無限膨脹予以限制,但那應有嚴格的針對性。把板子打在既沒有合法壟斷地位、也無能力構建龐大官商沆瀣保護網的廣大中小企業主們頭上,把保護勞動者的負擔轉嫁到實質為中產階層之一員的廣大中小企業主們頭上,是完全錯位的。
令人鼓舞的是,在《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已經明確強調:“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保護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切實發揮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主體作用。”不過,國務院法規不能逾越到自己權限之外。上位法即《勞動合同法》不改,國務院《通知》中所謂“保護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就難以落實。
現在“兩會”召開在即,是一個好的時機。我希望中國的立法者認真總結《勞動合同法》施行一年多以來的教訓,在“兩會”上對其作出重大修訂。此事刻不容緩。最起碼,必須大幅度降低對中小企業的執行標準。我個人意見:對500人以下的中型企業,應當暫緩實施《勞動合同法》,以利渡過國際金融危機;對10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應當永久停止實施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并重新制訂更合理、更實事求是的《小企業勞動合同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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