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昨日“兩會社評”中預判,今次“兩會”堪稱“保增長兩會”。從已被媒體公開報道的委員提案看,質疑甚至吁請暫停執行《勞動合同法》某些條款的提案為數不少,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我們的上述預判。
在《勞動合同法》難產階段,評論就一直充當吁請該法早日出爐的“吹鼓手”。該法通過后,針對部分業界、學界人士對該法的誤讀和責難,我們曾刊發多篇社評表達支持該法頒行的鮮明立場,并就該法“生不逢時”論,“不合國情”論,“會使員工變成懶漢和刁民”論進行逐條駁斥。
時至今次“兩會”,部分委員要求該法“退讓”的聲音再次釋放,而且,隨著今天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很可能會有部分代表也加入要求“退讓”的陣營。作為民主政治的表達平臺,我們不認為這部分委員和代表不該持有“退讓”立場,相反,我們尊重和贊賞他們能代表特定階層、特定選民群體說話的勇氣和責任心。但同時,我們也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自己的判斷:應對危機,《勞動合同法》絕不會“退讓”!
昨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首場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李肇星在回答關于該法“命運”的記者提問時,恰如其分地強調:“實施該法是應對金融危機的長遠之計。”
李肇星的回答分5個層次,約600字,其中關鍵的兩段話這么說:“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造成嚴重沖擊,也給企業帶來很大壓力,實施該法,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穩定,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長遠之計。當前形勢下更要加強勞資關系協調,引導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克服困難,實現企業與勞動者共贏。”“法律是人民意志體現,在制定該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經過反復研究、修改、權衡兼顧各方利益,四次審議,高票通過了勞動合同法。”
不少網友易把李發言人的上述兩段話誤讀為不痛不癢的官話、套話,其實,上述兩段話“話里有話”,邏輯嚴謹、剛柔相濟、恰到好處,于不露聲色中,否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現階段修正或刪減該法約束資方責任行為的相關法條之可能性。當然,作為“兩會民主”的形式和內容,部分委員和代表針對該法的各種聲音盡可繼續表達。
市場經濟必伴生勞資矛盾。在中國,因勞工維權組織“效能有限”,外加工業化、城市化、社會轉型“三聚首”,再加上全國近8億勞動人口所帶來的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就業壓力,以及多年來許多地方惟GDP論政績的思維定勢,有意無意拿犧牲勞動者基本權益作為所謂跨越式發展的籌碼,國內所積累的勞資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勞資沖突,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可謂觸目驚心。正因為“資”強“勞”弱所導致的勞資沖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會基本穩定,國家立法機構才在中央支持下,歷經反復曲折,沖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最終頒行了有一定“剛度”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系勞資雙方利益調節法,鑒于“資”強“勞”弱的嚴峻事實,該法的利益保護適當向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尤其數億農民工群體傾斜,無論講情理、講道義,還是講法治、講政治、講構建和諧社會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須的。根據該法頒行一年來的執法實踐,現實中真正占主導性的問題,絕不是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過了頭,而是對勞動者應有的保護還很不到位。我們認為:當前導致企業倒閉的成因復雜多樣,與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無必然聯系;把倒閉的賬算到立法者和執法者頭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換取修法和執行環節的讓步。
針對經濟危機情勢下的企業困難,自去年11月9日“國十條”頒行算起,政府已采取包括減稅千億、允許部分企業緩繳或暫時減少對員工養老金征繳的各項措施,如有需要,減輕企業各項“費負”仍有很大操作空間。至于部分委員和代表對《勞動合同法》的質疑,是非必越辯越明,會內會外,更多的國人將清晰地看到:立法維護公平正義乃大勢所趨,《勞動合同法》只邁出了一小步。
出處:東方早報
|
| |
| [打印此文][關閉窗口][返回頂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