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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隨著春節假期結束,將會有大批的勞動者面臨原有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這些勞動者中間,有一批特殊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他們在解除原勞動合同、簽訂新勞動合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但記者昨日從南京市疾控中心金山醫院(南京市職業病防治院)了解到,2008年,職工開展上崗、離崗前體檢人數還不到體檢總人數的一成。
據該院陳宏寧副院長介紹,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職工上崗前、在崗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未履行,單位需承擔相應責任。此外,《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為其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陳宏寧副院長提醒說,如果用人單位不組織離崗體檢,可以向勞動、衛生監督、安監等相關執法部門投訴。
(范華鋒唐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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