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讀者咨詢:2005年9月,我畢業后與一家民營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為了提高我的工作技能,2006年9月,把我送到國外進行專門培訓6個月,并與我簽訂了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在接受培訓后,我必須再為公司工作5年,在這5年里我如果要離開該公司,必須賠償公司培訓費用3萬元。但是,公司與我并沒有重新修改勞動合同的期限。2008年9月,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我提出雙方終止勞動合同,而公司卻認為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我的服務期還未滿,我應繼續為公司工作。如果我一定要離開公司,就應該按照培訓協議的約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3萬元。我認為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合同當然應該自然終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據培訓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律師團成員、舜天律師事務所邵振中律師解答:勞動者須遵守合法有效的服務期約定。在實際生活中,像你這樣的情況很多,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有: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如何處理?
這里需要區分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也就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對勞動者而言,就是其為單位工作的期限,對單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勞動崗位和報酬的時間期限。而服務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在用人單位專門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可以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通過合同固定下來,則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
作為對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對價,服務期是勞動者應履行的一項義務,同時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本單位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否則即為違約。當然,法律也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因此,即使在勞動合同到期、服務期未滿,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辭職,單位必須同意,但是辭職的勞動者必須按服務期協議的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賠償。
據此,你與該民營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你在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未滿時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違反培訓協議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向該民營公司支付違約金。 |
| |
| [打印此文][關閉窗口][返回頂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