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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神圣的,也是嚴格的,法律是社會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因此法律的制訂更要理性勝過感性,但《勞動合同法》在制訂過程中卻存在許多理論誤區。《勞動合同法》課題組組長,著名勞動法權威常凱教授的觀點具有代表性,我在此試析之。
一:立法主旨:應當保護誰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還是保護雙方當事人,是立法過程中一直爭論的問題。常凱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保護勞動者,其主要有兩方面的依據:
1,個別勞動關系中的從屬關系導致的權利不平等
“勞動者在個別勞動關系構成和運行中,始終處于一種被動的和從屬的地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實施中,勞動者與雇主不可能達到權利對等。”[10]“個別勞動關系在經濟性和人身性上的特點,決定了在權利關系上的特點,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關系和實際上的隸屬關系。”[11]因此,“《勞動合同法》的作用就在于通過勞動法律的矯正功能追求一種實質上相對平等的關系。這種校正功能的基本手段,即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適度限制雇主的權利,以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使個別勞動關系實現相對的平等或平衡。”[12]
權利不等于權力,權利是政府、社會或組織給予或認可并實施保障的一種行為規范,是一種社會制度,是社會組織賦予人們行為的資格、自由度等等;而權力其實就是組織內部的一種分工,權力是組織的基本要素,是組織賴以存在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等。可見,常凱教授所謂的權利其實就是權力,所指的從屬關系所導致的權利不平等也不是“權利”的不平等,而是“權力”的不平等?是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由于勞動者的勞動力無法與勞動者分離,所以,勞動者在付出勞動力的同時,自身必須接受雇主的支配和指揮。”[13]“但由勞動從屬性的特點所決定,勞動者在個別勞動關系構成和運行中,始終處于一種被動的和從屬的地位。”[14]
企業作為一種組織,本質上就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這種管理是組織的一種功能,是生產方式演進的結果,是一種以分工協作形式。而作為管理者本身就具有法定的管理權利,此管理權利絕對地包括人財物的管理權利,這種從屬關系如同指揮員與戰士的關系,如果指揮員的權力能夠隨意地抗衡與違犯,那么軍隊將是什么樣的軍隊?同樣,如果企業家的管理權利被剝奪,企業怎么正常運轉?人們應當知道無政府、無組織狀態是什么樣的。企業員工得到工資以及勞動保護等等是其權利,但如果一旦簽約,付出勞動,聽從管理,則是其應盡的義務,這種“從屬關系”,只不過是“權力關系”、“組織關系”,而不是“權利關系”。
如果強行通過公權力的介入限制雇主的權力,擴大雇員的權力,其實是一種“均權力”的現象。而權力作為一種組織分工,是一種組織功能,平均的結果只能導致組織管理不力,嚴重影響組織的運行,導致組織秩序混亂,從根本上影響了財富的創造。尤如汽車上的方向盤,發動機自認為自己重要,強行均方向盤的權力,只能是災難頻演。方向盤與發動機是汽車運行的不同分工,不能強制行使。權力該行使不行使是失職,同樣行使不當也是失職。但“均權力”與“均財富”一樣,不要只憑心態,不看權力的形式和來源就加以限制是有失嚴格的。因此,拿這種從屬關系來界定保護也是缺乏根據的。
況且,限制雇主的權利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沒有違法、權利沒有被剝奪之前,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保護,一切旨在剝奪和限制其權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勞動者是弱者,理應受到保護
常凱教授最關鍵的主旨是拿弱者與強者誰更應當受保護來解析《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勞動者個人在勞動關系中確實是處于弱勢地位,公權力的介入正是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力量。”[15]“勞動者是弱勢,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勢達到雙方權利的平衡”[16]如果以被侵犯定強弱,那么,法律什么時候都是保護弱者。但常凱教授的強弱是指能力的強弱,地位的高低,那么,其上述所謂“法律的作用”就不那么準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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