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一名女性勞動者在京城首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中勝訴,根據法院的判決,北京市鄉鎮企業大廈應當與周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承擔周女士的生活費896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糾紛
《京華時報》的報道說,1989年,周女士來到北京市鄉鎮企業大廈工作,在工作12年后的2001年,周女士隨丈夫到法國。出國前,她與鄉鎮企業大廈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協議書,內容約定:周女士與鄉鎮企業大廈保留勞動關系;周女士出國期間,人事檔案仍存放在企業,停發工資及各項補貼,各項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手續由企業代繳,但費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國長達4年,期間,企業一直為其繳納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
2005年,周女士回國后,根據單位出具的繳費明細表,陸續交給鄉鎮企業大廈2.6萬元作為4年來的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費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單位上班,但被鄉鎮企業大廈以各種理由拒絕。
2007年3月,周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返還應該由企業交納的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費用2.6萬元,補發生活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
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鄉鎮企業大廈應與周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生活費896元。
鄉鎮企業大廈不服仲裁裁決,2007年底訴至朝陽法院。企業認為,周女士出國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到期后她并未回國,因此,在合同期滿時,雙方勞動關系就已結束。因被告長期毫無音訊,企業對其按離職處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費896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女士出國前,雙方約定保留勞動關系,該企業一直為被告辦理繳納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手續,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檔案,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延續中。周女士在鄉鎮企業大廈連續工作已滿10年,所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單位拒不履行判決,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陽法院申請強執,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該案也成為《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強制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執行案件。
有關司法解釋應盡快出臺
廣東國意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枝桂律師認為,該案的裁判依據是《勞動法》而非《勞動合同法》,因為《勞動法》也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即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繼續工作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這個案子在執行階段卻遭遇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因此,對于觀察《勞動合同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力度有借鑒意義。
劉律師還認為,通過該案也可看出,曾經被媒體廣泛熱炒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實際上并非《勞動合同法》首創,而是早就存在于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當中,只是在過去,人們并沒有重視這一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大打折扣。
不過劉枝桂律師也認為,該案的判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按照周女士和企業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但在4年的出國過程中,企業一直在替周女士交保險,這本是一種善意行為,但最終這種善意行為卻成為自己敗訴的理由,這似乎不符合公平原則。
劉律師還提出了一個問題:在該案判決生效后,如果企業拒不執行判決,不與周女士簽訂合同,法院應該怎么辦?如果強令企業簽勞動合同顯然不現實,因為法院不可能每天盯著企業安排周女士的工作。如此說來,有關《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應該盡快出臺,以規范有關事項。
|
| |
| [打印此文][關閉窗口][返回頂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