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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不能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重申了《勞動法》的規定,即在我國建立勞動關系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至今仍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將自己套牢,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規避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的規定自由處置員工的錄用與辭退,而且還可以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即使員工去告,也會因缺乏證據而不了了之。其實不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專門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早已明確,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的憑證,包括(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且這一《通知》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國的勞動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法規和政策明確杜絕了勞動者因沒有勞動合同而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求助無門的情況,企業逃避責任的空間更加狹小。更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許多懲罰措施。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法辭退勞動者,否則,違法辭退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新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用人單位必須轉變以前的觀念,牢固樹立起“用人就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觀念。
二、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 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但是,這一做法在新法實施后將不再好使。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提供的條件比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兩年后,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么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與勞動者分道揚鑣;要么選擇續簽勞動合同;選擇分道揚鑣,可能會使自己培養的員工流失,等于為他人做嫁衣;選擇續簽,可能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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