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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以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實踐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存在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因此應該通過明確界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相應的附隨義務,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進一步強化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以及充分開拓和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通過這些措施對勞動合同的解除予以規制。 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過于寬泛和自由,應加以限制。對于企業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應從多方面加以扼制。合理的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對人才的流動和經濟的發展都有益處。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管理和動作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有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了解并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實際履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以前,由丁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17條,可勞動合同的解除就占了9條,從中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地位。但勞動合同是獨立于民事合同的一種特殊合同,它屬于勞動法的范疇,適用勞動法進行調整,而不適用《合同法》,這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已達成共識。我國《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勞動合同在經濟發展中所處地位是不相適應的,其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條款雖占了一半以上的條文,但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糾紛的調整仍顯得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定的不足,以期對立法和司法有些許的裨益。
一、關于勞動合同解除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具體講,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為有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的效力,更談不上合同解除問題。 2、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只能發生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 3、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由一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解除的實質,是提前終止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解除以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有效,無需“恢復原狀”,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到此結束,不再繼續到“期限屆滿”了。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一般情況下,雙方解除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當事人之間不會發生糾紛。勞動合同解除的糾紛往往發生在單方解除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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