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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之間的聯(lián)系主要是:它們都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方式;開除、除名、違紀辭退合同制職工時,可以采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http://www.1635.cn/?w=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廢上注明:"因違紀被開除或者除名、辭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各種方式的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勞動者也可以運用,雙方還可以協(xié)商一致共同運用。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種方式,只有用人單位才可能運用,勞動者沒有這種權力。
2.各種方式的適用對象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是用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適用對象則是違犯勞動紀律的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等。
3.各種方式的適用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多種http://www.1635.cn/?w=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廢質(zhì)的。有的是懲戒的,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有的是非懲戒http://www.1635.cn/?w=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廢的,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職工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既不是懲戒性的,也不是非懲戒性的,或者說既含有懲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懲戒性的因素。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適用的原因,則是單一性的,即屬于懲戒性的原因。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從發(fā)展的角度看,將來懲戒職工的手段可能會簡化為只有違紀辭退和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更便于用人單位行使自主權,以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然而目前還需要按現(xiàn)行的法規(guī)、規(guī)章辦理。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發(fā)http://www.1635.cn/?w=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廢了319號令,http://www.1635.cn/?w=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廢止了一批行政法規(guī),其中包括《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因此,國有企業(yè)處理違紀職工除依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之外,主要就是依據(jù)《勞動法》第25條的規(guī)定,解除違紀職工勞動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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