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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證券營業部的普通員工,因為營業部總經理出現經濟問題,失蹤了,現分公司對我們大部分在職員工作出處理:開除.理由是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規定(沒有指出哪條法律,哪條規定)。我想請問不需要任何程序,比如開職工大會,公司就能隨意開除11個人嗎?另外,我們中間有正處在哺乳期和懷孕期的女職工,這樣的處理合法嗎?
答: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施行之后,用人單位再也無權“開除”員工了。用人單位若想單方面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必須有法定的事由,否則,不能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條件限制、但有期限及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對於單位的此項所謂的“開除”決定,要作分析:若其確實有法定的事由,構成其單方面行使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關系的條件者,則此項名為“開除”的決定,實際上在法律上能夠被確認為其系單方面地行使合同的解除權。若其無法定事由者,則此項開除決定因違法而無效的。但不論是否違法無效,若你們不於規定的期限內(六十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則此項違法的決定卻有可能得得法律的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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