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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遇到了兩個問題,請您在百忙中予以答復:
一、我公司有一名員工,自2004年10月至今一直未上班,也未辦理任何手續,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據了解該員工目前正處在臨產期,公司能否按曠工將其予以除名?如果除名是否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
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辦理手續。公司有一名員工,合同期滿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終止合同證明書無法簽字,這樣能否給該員工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山東聊城萬合工業制造有限公司劉開俊
劉先生:
你好!你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你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你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一、對于該女職工,公司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進行處理。一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之規定,予以除名。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作為懷孕女職工,在“三期”內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但是法律并未賦予其曠工違紀的權利,因此在對其批評教育無效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對其作出除名處理。二是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之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因為,根據原《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0條之規定:勞動法第25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勞動法》第29條規定的情況(其中之一為女職工處于“三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該職工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但是為慎重起見,單位在無法找到本人的情況下,最好要通過郵寄的方式通知其合同終止;如果郵寄無法送達,單位要進一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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