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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律師:
您好!我是一單位的勞資負責人,工作中遇到一問題,向您咨詢,請指教。
我單位一職工在工作期間勾結不法分子盜賣物資,結果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派出所當場抓獲,收繳了作案車輛三臺(農用車)。經派出所訊問,該職工被轉至單位紀委調查處理。紀委經調查,認為盜賣事實清楚,根據單位《關于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規定,建議由廠務會議研究處理意見(算紀委結論)。
廠務會研究決定與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已形成決議,上報到人力資源部。現有兩件事請教:
1、此案是在違紀進行中當場抓獲,尚未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能否認定“嚴重違紀”事實成立?
2、《工會法》第21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這一條是否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工會同意?若工會不同意,企業認為職工嚴重違紀事實成立,能否直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段先生
段先生:
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您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當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或者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到您的問題,只要貴單位制定的《關于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中有關于“職工存在盜竊行為”的處理辦法,單位就可以根據規定進行處理。退一步講,就算《辦法》中沒有相應規定,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四款之規定,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其作出解除合同處理。另外,貴單位也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13條之規定,對其作出開除處理。
關于解除職工合同是否必須征得工會同意的問題,《工會法》第21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據此,用人單位因違紀而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有告知工會的義務。工會不同意處理結果的,必須指出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情形。如果工會不同意處理結果又沒有法定事由,企業行政方面可以向員工發放解除合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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