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案由
申訴人:孔某,女,26歲,系某市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制藥廠勞動合同制工人。
被訴人:某市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制藥廠。
法定代表人:趙某,男,47歲,系某市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制藥廠.廠長。
1995年4月,被訴人制藥廠要求每名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2000元,申訴人孔某因家庭生活困難沒有交風險抵押金,被被訴人停止工作20天,后被除名。申訴人孔某對此不服,于1995年6月23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補發工資,恢復勞動權利。
調查過程
申訴人孔L某1992年人廠與被訴人制藥廠簽定了為期十年的勞動合同。1995年4月,制藥廠主管單位某市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做出《關于增強全體員工風險意識,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確保完成年度進出口任務的決定》。制藥廠根據這一規定,制定了《關于實行風險抵押有關問題的實施細則》,規定制藥廠每名職工必須向廠方繳納2000元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不還本不付息,職工正常工作,完成任務指標,廠方以獎金形式返還給職工。申訴人孔某與其愛人同在制藥廠工作,按照規定應繳納4000元風險抵押金,孔某的老母親身患癌癥,孩子正在讀小學,家庭生活比較困難,一時難以湊足4000元風險抵押金,只好先讓其愛人繳納了2000元風險抵押金。1995年5月3日,廠方規定的最后繳納風險抵押金期限已到,1995年5月10日,被訴人制藥廠廠長辦公室決定:對孔某等五名不按時繳納風險抵押金的從5月11日起停止工作,在家待崗,停發工資,什么時候交上風險抵押金什么時候安排工作。1995年6月2日被訴人以“孔某拒不繳納風險抵押金,嚴重違反廠方規定”為由,從1995年6月2日起予以除名,并扣發其愛人兩個月獎金。
分析意見
1.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中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人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還給職工本人。”
2.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22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強制性要求職工繳納風險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通行的入股慣例。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對職工予以除名和辭退處理,必須嚴格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除名和辭退是企業對職工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等而采取的行政處理形式,職工不繳納風險金或股金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因此,不能采用辭退和除名的處理方式。”
調查結果
1.撤銷被訴人《關于對孔某予以除名的決定》,恢復孔某公職并安排適當工作;
2.補發孔某自停發工資之日起至1995年6月底的工資560元,并于1995年6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申訴人孔某;
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70元由被訴人承擔。此案審結后,仲裁委員會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發出《建議書》,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對收抵押金問題進行調直,并依法處理。
經驗教訓
1.建立和維護勞動關系,應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
2.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也應采取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采取強制性手段,如交出住房、停發工資、減少保險福利待遇及開除、辭退、除名等方式。
3.對職工開除、除名和辭退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是有嚴格適用范圍和處理程序的,不能隨意地用開除、除名和辭退方式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
| |
| [打印此文][關閉窗口][返回頂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