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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一家臺資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有一年到期。小李自覺在這家公司沒有發展前途,就暗暗地在網上留意招聘信息,并對幾家實力雄厚、管理嚴謹的大公司投出了簡歷。前不久,小李被一家中日合資企業錄用為技術主管,但新單位提出要他下周即來上班。小李知道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應該提前30天書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通知,可新單位只給他幾天的時間明顯不夠,而這次機會又確實難得不想放棄,于是小李撥通了勞動法苑網的咨詢熱線,詢問他是否可以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來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個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已經深入人心,并且成為約定俗成的工作慣例。勞動法苑網在這里為各位詳細解析。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秳趧硬筷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8條也規定了相似的內容:“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李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辭職的話,單位除了可不予辦理退工手續外,還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要求他賠償損失:“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因此,小李不能夠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來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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