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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企業給員工送達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除名或開除決定,本人拒收或拒絕簽字怎么辦?
解答
企業對員工予以除名或處分,同企業決定終止、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完全是兩碼事,絕不能等同視之。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但并未規定要求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上簽字認可。這條規定是強調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須事前履行通知的必要程序。對企業來說,履行了事前書面通知的程序,三十日后即可不再執行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各項約定。而若員工對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服,則書面通知,是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法律訟訴的重要證據。我們認為,只要向職工講清這些道理,職工不可能拒收。
至于企業對員工予以除名或處分,則必須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確認除名或處分符合條件,要履行了除名或處分必須經過的審定程序,才能以書面形式將除名或處分決定通知員工本人。規定也沒有明確企業送達的除名或處分通知書必須經本人簽收才能生效。而員工對企業作出的除名或處分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法律訟訴時,企業送達的除名或處分通知書則是重要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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