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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家外資公司的經理,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2004年8月到期。今年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公司效益滑坡,公司為了縮減開支且逃避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責任,便經常以“莫須有”的罪名開除員工。由于是該公司的“高薪”人員,一個月前,我也收到了公司的《開除通知》。令人氣憤的是,該《通知》上信口雌黃,羅列了我許多根本不存在的“罪名”。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二天前我收到了仲裁委員會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我想咨詢一下,我該怎么準備?
答: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它主要適用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不適合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勞動者。開除作為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除了具備上述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的要件之外還必須履行一定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程序,如: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等,否則都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及相應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由于員工的嚴重過錯而導致企業單方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的(即過失性解除),企業可以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若不是因為員工的過錯,而由企業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企業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此,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由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而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經常找到一些“理由”用過失性解除的方法來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這也是當前許多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的一個原因。
可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從該《解釋》中可以看出,當發生此類爭議時,用人單位有責任證明具備開除該員工的條件且程序亦為合法,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因此,你只需證明你公司開除了你,即提供《開除通知》,剩下的問題就由單位來舉證了,若公司不能證明開除你具備法定的“理由”且程序合法,則可以認為公司的開除決定就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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