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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河北陶二煤礦的一起勞動糾紛
2004年10月19日,河北陶二煤礦采煤工常士亮等人像往常一樣在采掘面上工作,然而,與往常不一樣的是他們收到一份礦上發的通知書,通知書寫著:“請在2004年10月24日至31日內,到礦勞資科辦理有關終止勞動關系的結算手續。”
陶二煤礦連續兩年紅紅火火,常士亮他們也處在壯年期,企業為何向他們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呢?為此,記者展開調查。
陶二煤礦勞資科科長李俊芳對記者作了這樣的解釋:這些職工都是企業上世紀80年代初期招用的農民輪換工,當時說好了合同期是五年,但是煤業市場發展一直不平衡,不曾想他們在這里一干就是20多年,現在企業形勢好了,我們要逐步招用35歲左右的職工,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決定解除他們與企業的勞動關系。
這個說法合理嗎?
記者又走進陶二煤礦“一把手”賈礦長的辦公室。
“您好,賈礦長。請問,常士亮等職工一直為企業干了20多年,他們干得好好的,你們為什么要解雇他們?”
沒有想到,礦長不作解釋,臉上表情冷漠。
離礦上裝修一新的辦公樓不遠處是職工們每天要下井的坑口,此刻時間已近中午,迎面走來幾位剛剛采煤歸來的職工。一位滿臉灰黑的職工講:“我今年50多歲了,是和常士亮他們一樣在礦上干了20多年的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前不久企業叫我簽個1年的勞動合同,我也沒計較,所以沒有像他們那樣被解雇!
言外之意,常士亮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與企業計較,事實是怎樣呢?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來到常士亮的“家”。
常士亮的“家”,在記者眼里更像一個“窩棚”,那是用幾根彎曲的木樁支撐,編織袋當頂,四周再用土坯磚圍成的“家”。常士亮告訴記者:“我在這家企業已經干了20多年,當初來的時候被叫作農民輪換工,但干到第五年時,恰逢企業不景氣,也招不到人,企業領導就留下了我們,說真的,我們這46個人舍不得離開企業,畢竟我們的青春都獻給了企業,現在,我們想和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企業不理睬,前不久讓我們簽個1年的勞動合同,我們不干,就為這企業趕我們走,你說這合理嗎?”
外面冰天雪地,屋里四面透風。在常士亮的這個“家”里,常士亮對記者說:“我們已經申訴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記者從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了解到,目前此案處在審理階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對本案作了如下點評。關懷教授認為,常士亮等46位職工現在已經不是農民輪換工了,也不應該按照農民輪換工的有關規定處理他們。因為他們上世紀80年代初到煤礦工作,按規定干5年,而實際上他們已經干了20多年了,他們與企業早已建立了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關懷強調,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常士亮等46位職工能勝任工作,身體健康,企業強行解除與他們的勞動關系,必須要有《勞動法》規定的理由。
關懷教授還指出,按照《勞動法》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常士亮等46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我們同樣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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