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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職工自動離職后,可否對其進行除名處理,如果不行,公司又該如何處理?
職工提出了辭職申請,但一個月后該員工不辭而別,也沒有來辦理相關的手續,請問公司該如何處理此類問題?公司能否因此不為其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或要求當事人支付相關費用(如檔案管理費用)? 兩位員工從事銷售工作,后因銷售業績不佳被末位淘汰進入清賬期。之后這兩位同志有近三年的時間貨款無法清欠。根據公司規定未清理完賬款的人不允許重新應聘新崗位,所以該同志長期不上班與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解除。對這兩位職工我們應如何處理?
解答: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經通知其本人限期回單位上班,但仍逾期不歸,可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除名辦理。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職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30日后雙方勞動關系自行中止。如果職工提出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不存在收取任何費用的問題。但因其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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