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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任某,男,42歲,某賓館電工。
被訴人;某賓館。
任某對某賓館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不服,于1995年5月4日向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任某訴稱:1989年9月間,賓館經理在職工大會上宣布,任某因不適應賓館工作,停止工作,限期三個月調離。會后任某找賓館人事部問其理由,答復是“根據賓館辦公會議決定”在任某多次要求下,直到1995年4月13日才將1989年9月19日辦公會會議記錄復印件交給任某。又于1995年4月18日賓館下文,決定對任某按自動離職處理。任某訂為賓館對其作出停止工作,限期調離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按自動離職的事實也不能成立,故要求撤銷賓館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恢復其工作。賓館認為:任某于1986年11月調入賓館擔任電工以來,多次有違紀行為,多次受到批評和處理。1989年5月間,任某私自動員組織賓館職工在外攬活共十天,額外收入1200元,致使員工在賓館上班期間無精打彩,影響了賓館的設備維修、服務等政黨工作。根據任某經常違紀、教不改,本應從嚴處理,但賓館本著“批語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給予出路”的原則,經辦公會研究決定限期三個月調離,并于1989年9月20在全體員工大會予以宣布。賓館認為:從1989年9月20日至今,任某既未來賓館反映問題,也未說明未調走的原因,又未要求回賓館上班,已構成自動離職事實,賓館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合情、合理和全法的。
調查過程
經調查核實:
1.任某自1986年11月調入賓館以來,多次違反勞動紀律和賓館規章制度,兩次遲到四個半小時,受到所在部門的通報批評。上班期間曾多次不在工作崗位,造成無人值班。上述均有考勤、工時質量記錄資料估證。經多次批語教育后,任某仍不改正,故所在部門交賓館人事部另行安排。2.1989年5月,任某私自動員和組織賓館六人在外承攬水電維修工程,每晚從八時干到零時左右,共干了近10天,每人分得200元。3.1989年9月20日,賓館經理在全體職工會上宣布任某限期三個月調離決定,任某在場,并未提出異議。事后,從1990年2月8日到1994年6月,任某承包經營了某經營部,長達4年4個多月之久。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任某違紀事實清楚,自賓館宣布限期三個月調離之后,未提出異議,也未辦理調離手續,而另謀職業,承包經營了外單位的經營部,已構成從賓館自動離職的事實,故任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賓館對任某限期三個月調離的處理,沒有法律政策依據,不予支持。
調查結果
維護某賓館對任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意見。
經驗教訓
這起勞動爭議以任某敗訴而終結的,其敗訴的原因主要有:①任某為全民固定工,與賓館已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受法律的保護,任某應該認真履行其勞動權利和義務,相反,在未辦理調離手續,又未向賓館說明原由,擅自離職長達四年之久,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應自食其果;②任某在賓館工作期間,紀律松散,工作責任心不強,已養成了無組織、無紀律的惡習。任某本應從中吸取教訓,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相反不辭而別,屬于錯上加錯;③任某法律意識淡薄,不僅表現在擅自離職方面,而且反映在賓館對其作出限期調離后,未提出異議上,不做深刻反省,不向主管部門反映,也未向仲裁機構申訴,缺乏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如果,任某在知道自己限期調離后,深刻檢查,痛改前非,或及時運用法律手段,此案結果就另當別論了。另外,本案在仲裁中,僅認定了事實,未運用法律依據,是欠妥的。《關于自動離職與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規定:"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據此,本案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仲裁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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