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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屈某,女,25歲,某建筑工程公司出納員。
被訴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經理。
1995年5月2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屈某10個月未上班又拒交管理費為由,將其予以除名。屈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恢復其工作。
調查過程
經查: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較差,決定精減機械壓縮非生產人員充實到第一線。屈某原擔任該公司的出納員。1995年3月10日,公司通知屈某到工程隊工作,并移交所管帳目。公司對被精減的人員,規定除充實到生產第一線外,還可以保留公職,自謀出路。對于保留公職自謀出路人員,需每年向公司交納本人工資總額17.5作為管理費,同時繳3的養老保險金。屈某既沒有按時交管理費和養老金,也沒到新崗位報到上班又不請假,時間長達27天,企業便作出將其除名決定。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企業將屈某除名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而屈某連續曠工達27天。
調查結果
此案經仲裁庭裁決:維持企業對屈某的除名決定。
經驗教訓
1.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勞力字(1990)1號)"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除非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無論什么情況都要履行請假手續,征得企業同意,否則就算曠工。
2.《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解答意見》“(十八),計算連續曠工時,曠工期間的節假日是否計算為曠工時間?答:可以把節假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曠工時間。”企業在計算曠工時要把國家規定假休日的天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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