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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律師:
您好!2003年3月20日我們6人被某酒店錄用,雙方簽訂了2年、3年的勞動合同不等。今年6月25日,該酒店突然向我們發出“辭退通知書”,聲稱:在本店經營不良,吳某等人被裁減,解除其勞動合同。我們認為:該酒店以經營不良為由辭退員工,事先不向員工說明情況,也不征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也不就變更和解除合同進行協商,隨意地裁減人員,他們稱這是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請問:國家是否授于企業隨意裁員的權利?
吳女士
吳女士:
您好!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按照《勞動法》及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即: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依據法律規定,企業享有勞動用工自主權,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也就是說,國家授權企業享有自主權的同時,要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隨意裁員,解除合同、辭退、開除員工,否則會變成為“用工自由權”。企業在裁減人員時,如果不按照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
據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分析,我認為該酒店經營發生困難是事實,但如果酒店要進行裁員,應當征求吳某人的意見,就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再履行法定程序,方可裁減吳某等人,解除合同后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該酒店未與吳某等人協商,也未履行法定程序,違反了我國因經濟性裁減人員的程序規定,這一辭退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因裁減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當及時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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