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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金某,女,23歲,某市百貨大樓營業員。
被訴人:某市百貨大樓。
法定代表人:沈某,男,57歲,某市百貨大樓總經理。
金某被被訴人以違反計劃生育,計劃外懷孕和曠工十六天為由開除。金某對此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調查過程
金某1993年5月被百貨大樓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分配至該大樓紡織品部當營業員。1994年7月5日,金某向百貨大樓有關部門提出為其開具結婚證明的要求,百貨大樓則以本單位規章制度有明文規定,女營業員必須25周歲以后方能結婚,而金某是23周歲,因此拒絕出具結婚證明。8月份金某又多次找到大樓副總經理、總經理,說明情況,其男朋友已27歲,雙方自由戀愛想在“十月一日”舉行結婚儀式,要求出具結婚證明,均被拒絕。金某無奈只好找到百貨大樓婦女工作委員會說明自己已有身孕的實際情況,要求女工委員會能出面幫助做工作。女工委員會主任向百貨大樓有關部門說明金某的情況后,有關部門仍不給金某出具結婚證明,并將金某找來,告知其因計劃外懷孕違反了計劃生育規定,必須先做人工流產,并作出書面檢討,否則將對其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金某只好在其哥哥單位開具結婚證明信,到街道辦事處領取了結婚證,于寸月一日舉行婚禮。同時,金某向百貨大樓提出請十五天婚假,并給紡織品部寫了請假條。1994年12月3日,百貨大樓以金某違反規章制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計劃外懷孕,并連續曠工十六天為由,作出了開除金某公職的決定。
分析意見
某市百貨大樓對金某做出的開除處分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們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時也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金某要求單位開具結婚證明時已二十三周歲,其男友已年滿二十七周歲,完全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年齡。晚婚晚育是國家提倡和鼓勵的,但不是強制性的。百貨大樓制訂的規章制度既要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時又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百貨大樓所制訂的女營業員必須滿二十五周歲方能結婚的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因而也是無效的。因此,百貨大樓不給金某出具結婚證明是錯誤的。以金某未經批準辦理結婚為由對其進行處分也是不對的,因為金某未經批準而結婚是由于單位錯誤地堅持不給出具結婚證明造成的。金某未婚先孕,計劃外懷孕,有一定的錯誤,但還沒有達到開除公職的錯誤程度。1980年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文件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金某結婚后,雖然寫了請假條,但在本單位沒有批準情況下超過婚假天數休假有一定的責任,是出于對單位工作作風簡單粗暴而產生的對立情緒所為。從實際情況看,金某所休的十六天假中有三天是婚假,有天是公休日,實際曠工十一天。
調查結果
1.某市百貨大樓撤銷開除金某公職的決定;
2.扣除金某十一天曠工工資;
3.根據金某身體實際情況由百貨大樓安排適當工作;
4.仲裁費60元,由雙方各承擔30元。
經驗教訓
1.一些服務性行業,如賓館、大酒店、商店等是女性就業相對較多的行業,對女職工有一定的年齡段要求,但用人單位不能做出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限制性規章制度。
2.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但其輕重程度不同,應區別不同情況,按照《勞動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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