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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倪某某,原河北省某啤酒廠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師;陳某某,曾任該啤酒廠助理工程師。
被訴人:河北省某啤酒廠
1993年12月13日,河北省某啤酒廠決定每個職工要在1993年12月17日之前交納1000至3000元的風險金,對不交者一律停止工作,停發(fā)工資,限期三個月內調出,過期予以除名。
當時任該啤酒廠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分廠廠長的倪某某和廠基建科工程師陳某某,因未按時交上風險金,于1993年12月和次年1月分別被停薪留職。
倪某某稱:“啤酒廠采取強迫、威脅等手段,強制職工交所謂風險金是非法的,本人是在請假(探親假)護理因車禍受傷的兒子期間,由于交不起風險金被扣發(fā)工資,停止工作并被除名。”陳某某則是“因交不起風險金”終被除名。在倪、陳二人被停工停薪的一年多時間里,二人曾分別幾次找廠方要求補交風險金準其上班,均未獲準,于今年4月被廠方除名。
1995年6月7日,二人分別向市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請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仲裁結果]
7月7日上午,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審理后裁決:1.撤銷該啤酒廠對申訴人倪某某、陳某某的除名決定;2.該啤酒廠補發(fā)申訴人倪某某自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共計18個月的工資4200元,補發(fā)陳某某自1993年12月至1995年6月共計19個月的工資4433元。
申訴方認為,關于職工交納風險金的規(guī)定是“違背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原則的”。理由有三:一、作為企業(yè)職工,只要他與企業(yè)發(fā)生勞動關系,就已承擔了企業(yè)虧損、破產(chǎn)、倒閉等風險,再讓其交納風險金是違背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公平原則的,二、勞動者交納風險金的資金來源只能是工資,為了交納風險金以謀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業(yè),勞動者就要拿出原有工資,這實質是企業(yè)變相的扣發(fā)勞動者工資和對勞動者就業(yè)附加不平等和非自愿條件;三、與有關文件規(guī)定相悖。
[案例評析]
以職工未交納風險金為名而辭退職工是一種錯誤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為了糾正這一現(xiàn)象,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8月16日給安徽省勞動局的復函中明確規(guī)定:“當前,一些企業(yè)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這一作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這起勞爭議案件的裁決是正確的,既應撤銷該啤酒廠對倪某某、陳某某除名的決定,又應補發(fā)所欠兩人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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