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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于他沒有什么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后,給他調換了一個比原來職位低,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崗位。
一段時間后,公司發現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人事經理找其談話,李先生十分不好意思地說還是不能勝任。第二天,公司以李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為理由,作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李先生辦完離職手續,來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補償金,人事經理對他說:“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給了你一次機會,你還不能勝任。我認為,因為這種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沒有任何責任。”
★評析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給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且支付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補償金。因為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中明文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企業管理者應注意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簡稱嚴重違紀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在于,嚴重違紀是勞動者主觀上有過錯的。所以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規定,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就沒有補償金,而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企業就應支付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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