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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入行不到三個月的大學生,現在因工資太低要求辭職,但銀行以違約為由不放行,而且扣住檔案不給,原因是在入行時簽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上銀行將一貫實行的實習期劃掉改為見習期,并約定前三個月績效工資只發一半,這樣實際上就是與學生約定了不適用實習期,使你在這三個月內也別想一走了之,但這種不合理的約定好像是受法律保護的.現在請問:
1、不約定實習期,在見習期內走人又會如何?這實習期與見習期究竟有什么區別?
2、現在如果要賠違約金,而學生暫時又沒有錢,銀行可不可以扣留你的檔案?這樣做是否合法?如果是,法條在哪?如是不是,法律又在哪兒支持?
3、有關這方面的法律除了《勞動法》之外還在哪兒有?
解答:實習期和見習期并沒有區別,從你單位和你們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無論是實習期還是見習期都屬于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在此期限內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同時,勞動者辭職的,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否則也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就以上兩點,你可以辭職并要求單位移交檔案,如果單位拒絕或者扣押檔案的,一方面你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另一方面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相關的規定有《勞動法》,勞力字[1992]33號《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企業應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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