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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某國營企業的員工,今年企業進行改制,將我們的勞動合同終止,并將我們統一轉入私營企業。請問:單位終止合同是否應該支付我們生活補助、標準是什么?單位曾向我們收取的保證金是否應該返還?
答: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夏函》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因此,如果你們是在2001年10月6日以前進入國營單位的,單位應當按《復函》規定向你們支付生活補助。二、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押金等。因此,單位應當向你們返還保證金,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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