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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鄒某,男,45歲,某http://www.1635.cn/?w=建筑',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師。 被訴人:某http://www.1635.cn/?w=建筑',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http://www.1635.cn/?w=建筑',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建筑工程公司經理。
案由 1994年12月6日鄒某在調離某http://www.1635.cn/?w=建筑',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建筑工程公司時,公司以1990年曾出資送鄒某到某學院學習二年為由,要求鄒某向公司交納培訓費4400元。鄒某不服,于1995年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過程 經查:鄒某于1989年中專畢業分配至該公司工作。為了重點培養骨干技術人員,1990年該公司以報銷學費、支付工資和差旅費的形式選派鄒某到某http://www.1635.cn/?w=建筑',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建筑工程學院進修兩年,共支付費用計6400元。當1994年12月2日鄒某提出調離該公司時,公司要求鄒某先交納培訓費,否則不辦理調動手續,鄒某無奈,先交納了4400元培訓費后調出該公司。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企業出資培訓職工,在職工調出企業時收取一定的培訓費是允許的。但收費一定要合理、合法。根據新勞人干調字(1989)63號《關于干部調動中有關收取培訓費問題的暫行規定》“培訓后服務不滿一年的,收取全部培訓費;服務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收取全部培訓費的70;服務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收取全部培訓費的50;服務滿五年以上的,免收培訓費。”鄒某在企業對其培訓后,只在企業服務了二年。
調查結果 此案經仲裁庭裁決:企業退還鄒某多收的培訓費3840元。
經驗教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的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培訓方面所承擔的責任。但同時接受培訓的職工也有義務為企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勞動法》及配套法規規定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就培訓事宜規定違約條款,并在當事人違約時,根據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賠償條款賠償對方的損失。
2."全部培訓費”包括出資培訓單位為受培訓者在培訓期間所支付的一切直接培訓費用(含送外地培訓的差旅費),但不包括被培訓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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