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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一家臺資企業工作,現在該公司已經面臨倒閉,公司對于員工的基本福利待遇都無法兌現。不過與其他員工相比,我還是比較幸運的,因為我的勞動關系是與本市的一家專業勞務公司建立的,與臺資企業屬于勞務派遣關系。盡管現在我們企業已經無法向勞務公司支付服務費用以及我的工資,但勞務公司仍舊依據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給我工資。然而,除了工資之外,臺資企業還與我單獨簽訂過協議承諾如果我在企業工作服務滿兩年就有機會接受出國培訓,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不能兌現,其將向我承擔一筆補償費用。現在我在公司已經工作滿兩年,但出國培訓或相應的補償公司都無力承擔,因此我想咨詢一下我是否能要求勞務公司給予我一定的補償,因為從法律上講我還是勞務公司的員工,當實際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義務時,勞務公司作為真正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答:對于勞動者而言,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各種法律關系為自己謀求救濟途徑是一種理智且明智的方式。在您的用工關系中,確實有兩個法律主體須向您承擔用工責任: 一個是實際聘用您的臺資企業, 另一個是與您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公司。 依據法律規定,實際用人單位可以與簽約用人單位協商承擔對于勞動者的用工義務,如果實際用人單位不能承擔約定的義務,簽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照此看來,您提出的請求是有一定的法律背景的,但是如果細究下去,問題還沒有這樣簡單。 我們可以先回顧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那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合同能夠并且只能夠約束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正是基于此,在臺資企業無法向您支付工資的時候,勞務公司作為您的《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它如數向您承擔工資的支付義務。那么再看您的培訓問題以及補償問題,您的這一求償債權也是基于合同,因而作為合同一方的臺資企業完全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然而,從現實狀況考慮,您認為讓勞務公司承擔義務在經濟上更具有可能性因而希望向勞務公司追訴,但這樣的考慮其實忽略了上述這一基本的法律原則。 首先,勞務公司沒有以任何形式向您作出過相關的承諾,它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或者說它不是這項義務的債務人。 其次,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勞務公司曾經與臺資企業就此培訓問題達成約定,共同向您承擔義務,因而您所提出的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您對于此項培訓的補償問題還只能向臺資企業追訴。 最后,我們還要提請您和其他讀者關注一個問題。在上述的分析中,我們更多地是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進行解釋,但勞動法還具有本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并不是所有的用工責任都只能約定有效。勞動法具有保護弱勢勞動者的特點,因此許多法律法規對于一些基本的用工責任都給予了明確的規范,即便用人單位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其仍然承擔法律規定的許多責任。譬如,您所在的臺資企業已經無力向勞務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和您的工資,那么您的社會保險費用同樣也是由勞務公司自己承擔,可能您還沒有意識到這筆費用,但勞務公司確實在盡力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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