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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去年畢業的大學生。公司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我現在發現公司太黑,想離開。但是簽的合同上有約定條款“如乙方因個人原因在培訓期間或服務期間終止為甲方服務,或由于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被甲方開除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仟元整。(在后面付上簽名)”不知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且4個月的試用期公司并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
魯志峰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另外,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也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問:我們有5人參加一項技術培訓,公司總共為我們此次培訓花費10萬元。但與我們簽訂的培訓協議時規定,要我們為公司服務5年,若違約,需支付公司20萬元/每人(我已服務2年,但培訓協議中也沒規定違約金遞減,只要違約就要支付20萬元)。請問如果我現在離職能按2年進行遞減嗎?公司實際僅為我花費培訓費2萬元,要20萬元的違約金可以嗎?此培訓協議我已簽字。
馬國華答:違約金與賠償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約金要依據雙方約定,但是約定的數額不得過高。超出法律規定的違約金范圍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往往用人單位為了留住職工,故意將違約金定得過高,致使勞動者無法支付。各地就提前解職的違約金都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是不超過職工一年的工資。在職工一時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建議雙方就違約金的支付問題達成還款協議。用人單位不宜以扣壓檔案、戶籍等方式阻止人員流動。關于賠償金,應該按照職工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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