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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律師: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工作中遇到一問題向你咨詢:
陳某是我公司的高級工程師,作為公司的高潛力人才,公司資助陳學習MBA,并簽訂了服務協議(學位得到后有5年的服務期)。但是主管最近發現,陳上班時間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積極性不高,業績也有所下降。更有甚者,主管接到舉報說陳在業余時間為當地另外一家同行業公司作項目并獲得收入。部門主管檢查后,發現在他的電腦中有與公司無關的項目方案和內容。部門主管與陳溝通此事。在事實面前,陳承認此事,但是第二天就沒有上班并正式加入該同行業公司。部門主管將此事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以曠工、違犯員工手冊等理由將其除名,并要求支付學習資助費用5萬元,違反禁業規定費用5萬元等。陳不接受公司的處理決定,認為:
公司資助陳學習MBA,并簽訂了服務協議,但是離開公司非其本人意愿,所以不同意支付學習資助費用;
盡管與公司簽訂了《禁業協議》,但是公司并沒有支付禁業補償金,所以拒絕支付違反禁業規定費用。
請問: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此事?法律依據是什么?
周女士
周女士:
你好!您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您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卑凑丈鲜鲆幎,如果公司與陳某在《勞動合同》和《禁業協議》中有相關約定,雙方應按約定履行。這就是說,如果協議中違約金約定,陳某應當依法賠償。
關于學習資助費問題,屬于培訓費的范疇。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6]223號)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陳某系單位出資培訓的人員,其在服務期內擅自到其他單位工作,應當根據雙方的約定賠償培訓費用。
如果陳某拒絕支付,單位應當在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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