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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律師:
我們是事業單位,有一名職工在2004年4月2日以書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該職工1988年7月畢業于南京某學校,同年被分配到我單位工作。由于該職工是單位的專業技術骨干,并列為重點培養對象,目前正擔任項目負責人,并組織編寫該項目的普查工作設計,同時該職工所擔任某項目技術負責的工作報告正處于評審之中。因目前該工作暫未結束等原因,經單位研究決定不同意其辭職,盡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領導和人事部門對該職工進行極力挽留和多方勸說,但該職工還是于2004年5月10日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不辭而別。請問:我單位是否給予該職工辦理除名手續?辦理除名手續前是否要召開職代會?其文件依據是什么?是否給予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補償金?
某調查所人力資源部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國家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準,(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第13條又明確規定: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國家對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問題在程序上是有明確規定的,職工申請辭職和單位處理辭職人員都應按規定辦理。
來信反映該職工是本單位的專業技術骨干,正擔任某項目負責人,辭職后可能會對工作造成損失,故未批準辭職。該職工卻一意孤行擅自離職“跳槽”,其行為是錯誤的。單位對擅自離職人員首先要進行批評教育,發出限期返回通知,對限期未返回的,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http://www.1635.cn/?w=經濟',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經濟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按自動離職處理。此種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事先可以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召開行政會議研究決定即可。不可采用除名處理,因為除名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不適用事業單位。經單位領導批準辭職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辭職的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未經批準擅自離職人員,不應當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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