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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律師:
您好!我是一家酒店的人力資源負責人,工作中遇到一個問題需要幫助,請不吝賜教。
我單位因改制原因,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且簽訂了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根據其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安置費。但是在協議簽訂后,由于當地政府的原因,安置費一直沒有向職工發放。現在職工提出,由于單位沒有發放安置費,應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基本生活費。
請問:勞動關系解除后安置費未支付前,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某酒店呼先生
呼先生:
您好!關于貴店咨詢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安置費未支付前,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的問題,非常典型。現在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貴酒店因改制、轉制的原因,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以職工“自愿辭職”、企業支付一次性辭職安置費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該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自雙方協議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結。
根據《勞動法》及其有關規定,勞動關系解除后,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將不再向勞動者履行相應的義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同樣,勞動者也無須向用人單位提供任何勞動義務,也不再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至于說“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安置費”的問題,雙方可以繼續協商以期盡快妥善解決。如果單位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安置費,職工就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生活費,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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