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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勞動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許多事項。為了保護勞動者起碼的權益,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法規政策也以法定的形式規定了勞動標準,比如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等等。在上海,對違約金的設立也作了嚴格的限制,并不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同意了,就一定有效。
商先生通過社會招聘進入本市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企業與商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在合同期間如果商先生提前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違約金5000元。今年年初,商先生找到了一家新公司,工資待遇和辦公條件均比現在的企業來得強。于是,商先生向企業提出辭職,企業回答:辭職是可以的,但要支付違約金5000元,否則不同意。商先生沒有同意,幾經交涉企業仍不為商先生辦理退工手續。商先生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將企業告到勞動仲裁。
商先生與企業在勞動仲裁的“公堂”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商先生提出,當初進企業時迫于無奈,與企業簽訂協議。他認為,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協議中擅自與我簽訂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請求勞動仲裁撤消無效的條款,要求企業及時辦理退工手續。企業則提出,商先生進企業時簽訂的協議時完全是自愿的,本人也簽字認可的,雙方協議有約定,應該按照約定來履行。希望仲裁不支持商先生的請求。
經過開庭審理,勞動仲裁委認為,企業與商先生在協議中約定對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企業違約金的條款缺乏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依據,所以企業據此原因要求商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行為是無效。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可以任意約定對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的條款。回答是否定的,根據頒布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當事人只能按照《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約定了服務期或者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或者協議,可以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再設定違約金,本案所設定的違約金不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如果雙方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不受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保護。企業擅自與商先生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是無法律約束力的,所以勞動仲裁作出裁決支持了商先生的仲裁請求,企業在收到裁決書后即為商先生辦理了退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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