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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作為勞動者,沒有人否認,我們的權益應該得到更加嚴格和完善的保護,但矯枉過正是權力而不是http://www.1635.cn/?w=大學',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學應該做的事情,一部真正顛撲不破的http://www.1635.cn/?w=大學',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學不是先入為主地去保護某一方的利益,而是站在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高度調節各個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惟有如此,才能在立法的過程中確保各方社會主體都有自己的話語渠道和代表組織參與立法博弈
是保護雇主還是保護勞動者?以這一根本問題為分水嶺,可以將《勞動合同法(草案)》所引發的眾說紛紜的爭論劃分為雇主立場和勞動者立場這兩大陣營,但來自這兩大陣營的話語碰撞究竟能否有助于鑄就一部真正顛撲不破的《勞動合同法》,卻是一個待解的懸念。
新法只為勞動者撐腰?
自從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都表現出巨大的關注并紛紛發表意見。據悉,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見活動結束時,共收到各類意見191849件,其中職工的意見占了絕大多數。
法律界觀察人士分析認為,這部http://www.1635.cn/?w=大學',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學草案體現出與時俱進的品質,它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進一步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在形成勞動關系和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http://www.1635.cn/?w=大學',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學草案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從而在勞資關系的天平上為勞動者一方增加了砝碼,改變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將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
一個首要的表現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知情權,草案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同時還規定了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中,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對勞動者的告知義務。這有利于勞動者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針對“短期合同”、“濫用試用期”等突出問題,《勞動合同法(草案)》分別制定了“合同自然終止,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并就用人單位效益不好導致經濟性裁員這一現象,特別規定“裁員優先錄用老員工”。
此外,為治理“惡意欠薪”這一頑疾,《勞動合同法(草案)》還制定了“滯納金”性質條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勞動者加付50%—100%賠償金”。草案還規定了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應當支付賠償金和除涉及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技術培訓和競業限制等內容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
另外,法律草案體現保護弱者的原則,明確規定在有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和解釋為準。
對于草案體現出來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傾向,作為《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的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http://www.1635.cn/?w=大學',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勞動法博士常凱教授撰文指出,《勞動合同法》是社會法,應以社會利益作為直接的立法取向,對大量勞動者的保護是社會利益最基礎的東西。那種認為《勞動合同法》是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認識,是與《勞動合同法》的性質不相符合的。
而來自用人單位的反映則認為《勞動合同法(草案)》出現了向勞方“一邊倒”的情況,常凱對此回應認為,勞資力量不對等是整個社會的普遍狀態,在工人沒有形成集體力量,工會作用又發揮有限的情況下,如果國家不以公法來介入,勞資關系將更不平衡。
在這個課題組看來,勞資沖突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因此,他們建議國家法制辦應該從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以及國家競爭力的提高著眼,注重《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保護。“這體現出了立法者的政治遠見”,這句道破天機的一語揭開了一個司空見慣的事實,在這一《勞動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后,有著深層的政治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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