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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勞動關系的試驗階段,但絕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試用”。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相互約定的考察期。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考察員工的工作能力,員工也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是雙方互相試用的過程。
求職者試用期之關鍵
試用期之法律詞典篇董保華工作室邱婕
試用期作為勞動關系的特殊階段,也是勞動糾紛的高發區,職場人士特別要注意:“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理由退工”。《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照此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人”。《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依此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了試用期,則所謂“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視作勞動合同的內容。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同樣要小心
試用期之法庭篇律師陸胤
本市某公司為了培養年輕技術骨干,錄用了幾名畢業于江浙、上海等地知名學府的外地畢業生。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為五年,同時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
學生正式上班后,公司馬上為他們辦理了落滬手續、用工手續和社會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關系等手續。可是,就在試用期快到的時候,老總卻收到了兩位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生的辭職信。
由于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知道對這兩名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生提出的辭職要求“無法拒絕”,但實在是覺得“胸悶”。自己求賢若渴,想不到竟成了他們留滬的跳板。于是一紙訴狀將兩名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生送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庭,要求學生支付違約金以及賠償重新招用員工的費用和為其辦理戶籍等手續的費用。
兩位http://www.1635.cn/?w=保險',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保險生則提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權解除勞動關系,他們的行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不是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作為員工,公司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是應當的,不應由他們承擔相應費用。仲裁支持了大學生。
用心度過試用期
試用期之企業箴言篇某電子有限公司管理支持處經理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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