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加強農民工從業就業培訓是其中的重要條款。這一重要政府規章的出臺,為該省農民工及其子女的教育、培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 《辦法》明確規定,跟隨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由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就學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為了保證這些規定的落實,《辦法》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安全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并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重點用于扶持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和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這一規定將農民工培訓由原來的政府為農民工做好事定位成政府的法定義務。 在農民工培訓方面,《辦法》也明確規定了企業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農民工崗位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專款專用。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及行業組織必需的崗位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