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自身的特點以及訴訟文化相互融合的世界潮流的影響,照抄照搬某國的模式是不可行的。所以只有借鑒別國的經驗,作為建構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的參考。 在英美法系實行對立鑒定制度(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即根據對抗制的法庭審理方式需要和舉證責任負擔理論的要求,英美法都承認當事人有必要象提供普通證人那樣自行選定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根據該制度,訴訟中應否進行鑒定,進行何種鑒定或由誰鑒定等事項都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是以法院指定鑒定人作為選任鑒定人的基本形式,專家憑借其知識、技能和經驗作出結論并報告法院,必要時法院還可以賦予專家為準備書面鑒定結論而進行獨立調查的權利,是為中立鑒定制度(法院委托鑒定制度)。鑒定人被稱為法官的“輔助人”。 綜上可見,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實行的是截然不同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啟動權的歸屬也是天壤之別,但各有優缺。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特點,建構“當事人+法院” 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較優。 “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是當事人與法院互動并相互制約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當事人申請、決定并委托司法鑒定人,但這一切活動都應在法院的調控下,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制止當事人行使啟動權。這個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充分體現訴訟民主,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由法院進行整體的、宏觀的指導從而避免當事人權利的濫用。達到當事人——法院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目標。筆者認為: 首先從模式本身的合理性來看,在法院的宏觀調控下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能夠最大化地保證鑒定活動的公正性,實現當事人訴訟活動的積極性與規范性。 不管是哪一種訴訟,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說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底線,沒有裁判者的中立,就談不上訴訟或審判的程序正義性,也就無所謂結果的正當性。盡量由當事人雙方啟動鑒定程序,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對法院和鑒定機構中立性的質疑,只有在當事人不能確定或雙方對鑒定機構的確定發生爭議時,才由法院確定,這種做法雖然會犧牲一些效率,但更有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而且根據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要求,案件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應該由當事人提出,沒有提出的主張,包括事實主張,法院不應當主動依職權提出,否則會影響法院的中立性。在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專門問題對裁判的影響時,法院可以行使闡明權或釋明權說明專門問題鑒定的必要性,而不是主動依職權啟動鑒定。這樣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當事人訴訟主動性,而且可以增強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信服度。 其次它與我國訴訟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 我國正在對過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改革,有選擇地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優點,符合當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互融合、借鑒、學習的發展潮流。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及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分別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原先所特有的訴訟模式。但不論是哪一種模式,在經過了多年的司法實踐的檢驗以及訴訟制度的發展以后,均暴露出許多不足與缺陷,而這些不足與缺陷恰恰在相對的模式中可以得到彌補。因循守舊是不符合時代要求的,知識文化的“流動”以及“特征淡化”成為目前訴訟制度的主旋律。 我國正處于訴訟體制轉型時期,原本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加入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因子,法院依職權主導已漸漸向當事人主導轉變。司法鑒定制度本著為證據制度、訴訟制度服務的目的,也必然順應這一趨勢。徐靜村教授曾說:“啟動司法鑒定不再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而是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 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法院的主要功能是進行宏觀的調控,控制訴訟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張和事實都來自于當事人,包括鑒定程序的啟動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相信在規范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證鑒定結論的公證性不是遙不可及的。 最后其符合各國司法鑒定制度發展趨勢 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均對自身的體制進行了一些微調,從而也改變了以前的單一的司法鑒定的模式,呈現出混合式的司法鑒定模式。 如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規定:“①專家證人的職責在于以其專業知識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②專家證人的職責優先于專家證人對向其作出指示的人或者反對其費用的人之義務。”本條的規定突破了專家證人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傳統觀念,明確指出專家證人的職責是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而當這一職責與其對當事人的義務發生沖突時,必須以職責為優先。以及第35.7條規定了當兩方或多方當事人都希望就某一特定的問題提交專家證據時,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專家證人就該問題提交專家證據,被指定的專家證人稱為“單一的共同專家證人。” 大陸法系為了減少司法官委托鑒定制度的錯判危險,法國采用了“雙重鑒定”原則,除極為簡單的鑒定事項外,預審法官都應聘期兩名以上的鑒定人分別對同一事項進行鑒定;德國則允許當事人在不妨礙官方鑒定工作的情況下聘請自己的鑒定人參與官方的鑒定活動。有些大陸法國家規定,當事人一方如果認為案件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可向法官提出請求,以促使后者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由此可見,在一定程度上集兩種制度之長的混合式鑒定制度是當今各國的一個發展趨勢。 “當事人+法院” 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正是混合式鑒定制度的一部分,將有助于對兩種鑒定制度揚長避短,更好地運用鑒定技術揭示案件真相,實現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權利。 建立“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符合司法鑒定制度及訴訟制度的要求,制度總是在發展著的,實踐中操作會檢驗理論,從而帶給人們更多的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