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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是法律尊嚴的堅決維護者,是完善法治實現法治的重要力量 律師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我國,有人形象比喻律師同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為法治的四個輪子,缺一不可。律師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律師的職業活動有助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立,體現的是現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律師制度以建立與國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維護法律的尊嚴,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實現司法公正。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方面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幫助當事人實現其合法的利益,同時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要對法律負責,對國家負責,律師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機的結合起來,律師的職業就會偏離正確的方向。在訴訟領域和非訴訟領域,律師執業的這一過程都表現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與促進國家法律在現實生活中有效實施的有機統一。 2、律師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在幫助公民、法人、單位正確行使法律權利,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權利觀念、法制觀念。法律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但其終極價值在于追求權利觀念的實現。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和促進了法律的實施,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充分體現并得到有效的保護,這對于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培育法律現代化發達的土壤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師的執業過程實際上也是對國家司法的監督和制約的過程,有助于減少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2]。律師獨立于國家司法機關的體系之外,律師執業的權利更多體現的是私法上權利,這種私法權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共權的制約來實現。由于現行司法制度的客觀的制約作用,這種制約只要在具體操作過程不被扭曲的情況下,其作用的發揮是顯而易見的。 此外律師在完善國家法治,促進國家立法的權威性、科學性、統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師是法律的最忠實的實踐家,對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發言權,對法律的社會底蘊體悟也最深,因此律師是國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這在西方國家體現的比較充分的認識,更沒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進一步發揮我國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作用的對策 1、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律師制度。 我國法律律師制度的建設是從八十年代初《律師暫行條例》開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律師法》,標志著我國律師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是《律師法》畢竟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律師實踐的發展和新的要求,《律師法》的有些規范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如律師的規范、律師懲戒等需要根據新的情況、新的形勢進一步完善。 2、進一步提高律師的自身素質。 由于法律服務本身專業性較強,同時法律活動本身同公民、法人組織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這就要求律師要具備較高的素質。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律師制度的歷史很短,參加律師考試的條件、內容、科目都不斷發生變化和調整,被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加入到律師隊伍中的人員參差不齊,因此我國律師的素質總體上還不盡人意,這不僅僅表現在法律素質方面,還表現在律師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質方面。由于律師自身素質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作用的發揮。 3、進一步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 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包括執法環境的改善、司法人員對律師執業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師權益的有效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的有序競爭等。目前突出的問題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律服務市場的凈化問題。由于法律服務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務市場上除了律師之外,還有其他非律師人員參與提供法律服務,還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還有所謂專打關系案的“黑律師”,規范的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遠未建立起來。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律師的正常執業,影響了律師社會功能的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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