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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風險是來自多方面的。有來自法院方面的,如因發表不同意見而被法院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毆打致傷者有之;有來自對方當事人的,因代理案件被對方當事人毀容者有之;摳出眼珠者有之;還有來自自己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例如2004年,在河南省原陽縣發生的辯護律師被錯誤逮捕,就是因為這位律師忠于律師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沒有按照當事人家屬要求為被告人串供遭到陷害,而招來的牢獄之災。這里本人重點談的是來自警、檢方面的風險。他們運用《刑法》第306條這種職業歧視性規定,作為“向辯護律師橫空刺出的一柄達摩克里斯利劍”,高懸在辯護律師頭上,隨時準備落下。這對于辯護律師來說,意味著一種可怕的威脅:為被告人辯護而自己卻反而成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辯護成為律師執業的雷區。辯護律師往往被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證據”、“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等為理由錯誤地追究刑事責任,這在世界各國的司法活動中極為少見。 本來辯護律師的產生是為了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抗衡國家公權的,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維護者,是實現控辨式訴訟制度的基礎,是促進司法公正這一訴訟靈魂得以實現的重要力量。律師故意妨害證據的行為固然應當予以禁止和強烈地譴責,但是,目前的狀況是,作為律師各種應有的權利都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還很容易被無辜追究刑事責任致使刑事辯護工作中斷,這樣一來,律師不僅不能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連自身的人身自由、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從律師偽證罪產生以來,律師無辜被抓的例子不止一個、兩個。這無疑使律師的辯護活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律師本來具有的作用難以充分地發揮。有不少律師深受其害, 無辜地受到刑事羈押,即便最后被無罪釋放,自己也被折磨的身心俱疲,名譽遭到嚴重破壞,業務的損失更是難以計算。 從《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情況看,律師們已經歷了從興奮、觀望、困惑、憤怒到無奈的一個難堪歷程。從表面上看,是律師的業務活動受到了限制或損失,但從深層分析,其危害的結果卻是非常之嚴重。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實現失去了可*有力的保障,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很難通過司法活動自身得以糾正遏制。其二,損害了律師事業的發展,作為業務活動標志的律師刑事辯護出現停滯,甚至倒退,將使律師工作的方向出現迷茫,使律師的發展缺乏推動力。其三,損害民主與法制建設,將會使法律失去權威和尊嚴,并使國家、社會希望通過改革立法、司法,從而保護人權,樹立國際形象的努力化為泡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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